序号 |
考核部门 |
考核指标 |
分值 |
计分方法 |
9 |
统战部 10分 |
1.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|
2.5 |
① 没有积极协助组织部、统战部做好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提名工作的扣 1分;
② 没有经常沟通联系本地区的市政协委员,发挥他们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作用的扣 0.5分;
③ 没有将培养、选拔党外干部列入议事日程的扣 0.5分;
④ 没有积极协助组织部做好党外后备干部的推荐、培养、选拔工作的扣 0.5分。 |
2.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统战工作 |
2 |
① 不重视商会工作的扣 0.5分;
② 不能经常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听取意见和帮助解决困难的扣 0.5分;
③ 商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,没有固定办公场所、专职人员、稳定的经费收入,发挥作用不明显的扣 0.5分;
④ 没能积极扶持行业商会建设的扣 0.5分。 |
3.协助统战部门做好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及其眷属的工作 |
2.5 |
① 没有密切联系沟通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扣 0.5分;
② 没有积极为“三胞” 办实事,排忧解难,因而使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扣 1.5分;
③ 没有调动“三胞”积极性,为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的扣 0.5分。 |
4.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|
3 |
① 违反少数民族政策的扣 0.5分;
② 违反宗教政策,不重视做好清理乱建庙宇、宗祠和露天佛像工作,本地区出现乱建庙宇、宗祠和露天佛像现象的扣 1.5分;
③ 出现大型封建迷信活动的扣 1分。 |
序号 |
考核部门 |
考核指标 |
分值 |
计分方法 |
10 |
政法委 10分 |
1.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|
4 |
按《鹤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评分细则》评定。 |
2.创建安全文明小区 |
1.5 |
依照各镇与市委、市府签订的《鹤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》和《鹤山市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》要求进行考核。 |
3.基层治安联防组织建设情况 |
1.5 |
同上。 |
4.禁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|
2 |
同上。 |
5 . 防范“法轮功”及做好未转化人员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情况 |
1 |
依照广东省委 610办《2004年省610工作要点》文件和各镇与市委、市政府签订的《鹤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》要求进行考核。 |
11 |
市委办 市府办 10分 |
1.贯彻执行市委、市政府各项决议、决定、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重要指示 |
2 |
没有具体抓解决和落实的措施、行动的各扣 1分,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。 |
2 . 按照要求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地提供决策参考和政务信息,提出市委、市政府决策前的拟办意见。 |
1 |
没有具体抓解决和落实的措施、行动的各扣 0.5分,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。 |
3.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 |
1 |
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处理上级急办事项的每次扣 0.5分;重大问题不按要求请示市委、市政府的扣1分; 发生重大事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委、市政府的扣1分。本条扣分扣完为止。 |
序号 |
考核部门 |
考核指标 |
分值 |
计分方法 |
11 |
市委办 市府办 10分 |
4.按照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处理公文 |
0.5 |
上送的文件未能按《处理条例》《处理办法》办理的每次扣 0.1分。 |
5.积极依时参加市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类活动 |
0.5 |
每缺一项扣 0.25分。本条扣分扣完为止。 |
6.及时上报年度计划、半年总结、年终总结 |
0.5 |
未能及时上报年度计划、半年总结、年终总结的每迟一天的扣 0.1分。本条扣分扣完为止。 |
7.要求市领导出席的大型活动预先报市委办或市府办统一协调 |
0.5 |
要求市领导出席的大型活动未预先报市委办、市府办统一协调的每次扣 0.1分。 |
8.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、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制度,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。 |
1.5 |
未建立相应制度但有实际工作的扣 0.5分,未建立相应制度且没有实际工作的扣1分。 |
9.按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,认真抓好社区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的信访工作。 |
1.5 |
未能按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的每次扣 0.2分;没有制订抓好社区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的信访工作制度的扣0.3分,有制度但社区、居委会、村委会信访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0.5分。本条扣分扣完为止。 |
10.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,防范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。 |
1 |
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的每次扣 0.2分;未能有效防范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扣1分,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次扣0.5分。本条扣分扣完为止。 |